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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2725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居住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北幢**单元**室,货车司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镇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镇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9日被镇原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镇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4日14时5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陕K*****号“汕德卡牌ZZ4256V384HF1LB”型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陕K****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镇原县屯曙乡道由南向北行驶至10KM+450M(镇原县屯字镇川口行政村张沟自然村)路段处,与对向任某某驾驶的“宗申牌125”型普通二轮摩托车相碰撞,致任某某受伤、肇事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任某某后经庆阳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8月25日死亡。

2020年8月31日,甘肃省镇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镇)公(司)鉴(法病)字【2020】38号鉴定文书,鉴定意见:任某某符合颅脑损伤致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2020年8月31日,镇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陈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任某某在本起事故中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工作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扣押清单、诊断证明等;

    2、证人白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路永刚

检察官助理:慕  娜

                                2020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镇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7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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