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英检一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61967********,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英山县,住英山县**镇**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9月25日被英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英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0日20时7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鄂J*****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S201线(英山县方家咀乡往温泉镇方向)行驶,途经**乡**村,将同向被害人石某某(男,殁年74岁)撞倒,造成石某某抢救无效死亡、鄂J*****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英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陈某某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敏
检察官助理:姜潜敏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