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二部刑诉〔2021〕132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5231987******** ,汉族,高中文化,家住浙江省安吉县**街道**社区**自然村**号,工作单位:**家具有限公司。2020年11月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安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6日9时50分许,被告人陈某甲驾驶浙E9****小型轿车,途经安吉县绕城南线双溪口地段时,与行人陈某乙发生碰撞,造成陈某乙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安吉县交警大队根据现场勘查、调查分析认定,被告人陈某甲应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已赔付被害人家属人民币10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物证、书证:查获经过、车辆信息、交通事故认定书、身份信息等;
2、证人李某某、蔡某某、项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血液检验报告、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车辆技术属能鉴定报告;
5、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造成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建国
2021年1月21日
附: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6*******);
2侦查卷二册(电子);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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