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 于2020年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王佳亮、被害人近亲属戴某甲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7时47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号牌为苏D5****的小型轿车沿常州市金坛区沿河东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南环一路交叉路口向西左转弯时,与前方沿路口西侧人行横道由南向北步行路过的被害人戴某乙(男,殁年74岁,江苏金坛人)相撞,致被害人戴某乙倒地受伤, 后被害人戴某乙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调查,被告人陈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陈某某在事故现场主动报警,后向处警民警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陈某某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林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海燕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小区**幢**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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