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19〕1922号
被告人钟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031976********,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小区**栋**单元**室。因犯盗窃罪,2013年3月8日被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021986********,汉族,专科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路**号**栋**室。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日、9月4日,被告人钟某某与被告人陈某某事前通谋,先后两次在本市盘龙区**广场**店铺内盗窃得共计价值2397元的BLOCKTECH抽绳连帽外套三件。2019年9月5日,公安人员在本市西山区**小区**栋**单元**室抓获被告人钟某某,在五华区**广场楼下抓获被告人陈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BLOCKTECH抽绳连帽外套两件、手机两部;2.书证:抓获经过、前科材料;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陈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钟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物证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萍
2020年1月2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先羁押于盘龙区第二看守所,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于云南省女子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电子光盘10张。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