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刑诉〔2021〕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326199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通山县**镇**村**组**号,住安庆市岳西县**乡**村**组****农家乐。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12月1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月1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曾因吸毒于2020年10月12日被岳西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岳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岳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肖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8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乡**村**组**号,住安庆市岳西县**乡**村**组**号。曾因非法毒鱼于2010年6月12日被岳西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曾因吸毒于2020年10月8日被岳西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并对疑似冰毒晶体0.67克、吸壶一个予以收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岳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岳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岳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肖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7日,陈某某在湖北省咸宁市通山县**镇以400元每克的价格购得约5克冰毒,后肖某甲先后多次从其身上以1000元每克的价格拿冰毒贩卖给他人。
一、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的犯罪事实
1、2020年9月9日,在****酒店722房间内陈某某将约1克冰毒交给肖某甲。后肖某甲在酒店房间微信转账1000元给了陈某某。本次陈某某涉嫌售卖毒品的数量约为1克,非法获利600元。
2、2020年9月18日晚,陈某某在岳西县**乡的**大桥上,售卖给肖某甲约1克冰毒,次日肖某甲在刘某乙家支付给陈某某1000元现金。
3、2020年9月26日,陈某某将约1克冰毒送至肖某甲家后门口给肖某甲,后肖某甲通过微信转账1000元给陈某某。
4、2020年10月5日晚18时许,陈某某将两小袋冰毒送至肖某甲家(**茶厂)后门口交给肖某甲,肖某甲在售卖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毒资肖某甲尚未来得及支付。
二、肖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犯罪事实
(一)肖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的犯罪事实
1、2020年9月9日,储某甲与程某乙商量合资购买冰毒,储某甲出资700元,程某乙出资300元,由储某甲负责联系肖某甲购买冰毒。当日9时27分许,储某甲驾驶自己的皖H2****小车至岳西县****酒店门口,用微信转账800元给肖某甲,肖某甲下楼到储某甲驾驶的小车内,将约0.6克冰毒交给储某甲,当晚储某甲通过微信将购买冰毒下剩的200元钱转账给肖某甲。
2、2020年9月10日左右,肖某甲驾驶自己的小车至岳西县**乡**桥附近公路边与储某甲见面,储某甲现场支付给肖某甲200元现金,肖某甲将约0.1克左右的冰毒交给储某甲。
3、2020年9月19日16时许,程某甲与肖某甲联系好后,驾驶自己的皖H6****小车和程某乙一起到入住在岳西县**酒店****房间的肖某甲拿货,肖某甲将约0.6克冰毒给程某甲,程某甲微信转账1000元给肖某甲。
4、2020年9月24日晚,储某甲、程某乙、程某甲、江某某四人商量购买毒品吸食,储某甲、程某乙每人出资200元,程某甲、江某某每人出资300元,合计出资1000元。由储某甲联系肖某甲购买,后四人驾车赶至与肖某甲约好的地点岳西县**乡**桥前方公路边拿货,肖某甲驾车从包家赶来后程某甲微信转账600元,现金400元支付给肖某甲,肖某甲将约0.4克冰毒交给程某甲等人后离开。
5、2020年9月26日,肖某甲驾驶皖H2****小车至霍山县**村石某某家附近,在肖某甲小车内,石某某当场微信扫码支付给肖某甲1000元,肖某甲将约0.6克左右冰毒交给石某某。
6、2020年10月5日晚,在18时许,在岳西县**宾馆**房间,肖某甲将约0.7克左右冰毒交给程某甲,程某甲、储某甲等人先后吸食了少许冰毒,肖某甲身上携带的另外一小袋约0.67克冰毒后被岳西县公安局查获。本次陈某某、肖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的数量约为1.37克,肖某甲非法获利1000元。
(二)肖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犯罪事实
1、2020年9月7日凌晨,肖某甲携带冰毒驾车至岳西县**酒店门口接到刘某甲,而后肖某甲驾车至岳西县**旁边的一处工地土路上,二人在肖某甲驾驶的牌号为皖H2****的小车内吸食了少许冰毒。
2、2020年9月19日凌晨,肖某甲携带冰毒驾车至岳西县**镇****酒店,登记入住****房间,当日下午16时许,程某甲、程某乙到该房间内找肖某甲拿冰毒时,二人在该房间内吸食了少许冰毒后离开。
3、2020年10月6日,肖某甲付费续住在程某甲入住的岳西县**宾馆**房间,刘某甲于10月6日18时33分许至该房间,将程某甲之前吸剩下的玻璃泡中的少许冰毒进行了吸食。
被告人陈某某、肖某甲被抓获归案,到案后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两部;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储某甲、程某甲、江某某、程某乙、石某某、储某甲、刘某甲、胡某某、肖某乙、储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某、肖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安庆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安公(刑技)鉴(理化)字【2020】126、127号理化检验报告;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皖全诚司法鉴定中心【2020】毒鉴字第1315号、1316号鉴定意见书;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皖龙图司法鉴定中心【2020】毒鉴字第564号、593号、597号、612号鉴定意见书;
6.检查、称量、扣押、辨认、提取笔录;
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多次售卖毒品给肖某甲,肖某甲多次转售毒品给多人,情节严重,其二人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甲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肖某甲应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某某、肖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肖某甲到案后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庆峰
检察官助理:刘晶
2021年1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岳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6.《换押证》二份
7.《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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