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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李某某等非法经营案)_台前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台前县人民检察院

台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20〕34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5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71951********,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住台前县****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9日被本院以犯罪情节轻微,无社会危险性作出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1月10日被台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前县公安局吴坝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以来,被告人陈某某在无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在其租住的院子里多次非法经营柴油、汽油。2019年12月4日15时许,公安民警在其经营加油点处当场查扣汽油3940公斤,柴油2160公斤。经价格鉴定,扣押的汽油价值30882元,柴油价值13831元。经山东中东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扣押的汽油、柴油均属合格产品。另在其经营的加油点处,搜出其非法经营汽油柴油的记帐本七本,经核算,非法经营汽油4816元,非法经营柴油112297元,未标注成品油24854元,共计141967元。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某分别于2016年、2017年、2018年因非法买卖危险物质被台前县公安局行政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2、证人李某某、伍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成品油,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前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汉国

周庆伟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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