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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李某某、赵某某等3人盗窃案)_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椒检一部刑诉〔2020〕224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11964********,汉族,小学文化,驾驶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镇**街**户。因本案,于2020年7月17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9年1月26 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41979********,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宁陵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27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75********,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夏邑县**乡**村**号,暂住台州市椒江区**街道**村。因本案,于2020年7月27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初,张某甲(已判)租赁了台州市黄岩区上辇村永高股份有限公司西边空地,购置了行车、打包机、钢筋剪等专业设备工具,并到台州市椒江区三山码头、五星物流等地以散发名片、请吃饭等方式诱使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赵某某等运输钢筋的驾驶员,让驾驶员将运输钢筋的车辆开至其租赁的空地共同实施盗窃钢筋的行为。同时以每月5000元的价格安排张某乙(已判)在该场地负责,后张某乙伙同一起的小工小高、小王、东东(均身份不明)等人,当驾驶员驾驶运输钢筋的货车到场地后,利用器械设备将钢筋从运输车上吊下来后从中截取一部分,再用打包机将剩余的钢筋重新打包吊装回运输车的方法实施盗窃。张某甲以每吨2600元(人民币,下同)左右的价格支付给驾驶员,再以每吨3200元左右的价格销赃,从中获利,直到2018年12月23日案发。期间,张某甲、张某乙伙同陈某某、李某某、赵某某等人多次盗窃钢筋,共计3.67吨以上,获利11744元以上,具体涉案情况如下: 

一、2018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浙J7****大货车先后3次至张某甲的场地内,伙同张某甲、张某乙等人盗取车上钢筋,非法获利3200元,盗窃钢筋1.38余吨。张某甲、张某乙销赃获利4416余元。

二、2018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浙J5****大货车先后4次至张某甲场地内,伙同张某甲、张某乙等人盗取车上钢筋,非法获利3200余元,盗窃钢筋1.23余吨。张某甲、张某乙销赃获利3936余元。

三、2018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驾驶浙J3****大货车先后3次至张某甲场地内,伙同张某甲、张某乙等人盗取车上钢筋,非法获利2766.66元,盗窃钢筋1.06余吨。张某甲、张某乙销赃获利3392余元。

2020年7月17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安徽省合肥市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2020年7月27日,被告人李某某、赵某某分别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受案情况登记表、户籍证明、根据天网工程调取的监控视频记录、手机通话清单、微信转账记录、同案人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丙、秦某某、潘某某等人的证言及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害人吴某某、叶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赵某某及同案人张某甲、张某乙

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取秘密方式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中陈某某涉案金额价值人民币4416余元;李某某涉案金额价值人民币3936余元;赵某某涉案金额价值人民币3392余元,均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赵某某犯罪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婉贞

 

2020年12月2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户籍地,电话:1785668****;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户籍地,电话:1863706****;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暂住处,电话:1810370****;

2.案卷材料和证据0册、随案推送电子卷宗检察卷1册;

3.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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