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31993********,汉族,高中肄业,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罗田县**镇**村。因寻衅滋事,于2019年12月10日被罗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罗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罗田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张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31989********,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湖北省罗田县**镇**村**组**号。因殴打他人,于2011年6月被罗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殴打他人,于2013年9月被罗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5月被罗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0月被罗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寻衅滋事,于2019年12月10日被罗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罗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罗田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31992********,汉族,高中肄业,无业,住湖北省罗田县**镇**。因寻衅滋事,于2018年9月被罗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6月被罗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寻衅滋事,于2019年12月10日被罗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罗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罗田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罗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张某甲、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晚,被告人陈某某、张某甲、李某某及童某某等人酒后在罗田县**镇“***”KTV唱歌,在大厅遇见付某某、徐某某等人。期间,付某某多次带徐某某到888包间向童某某等人敬酒,被告人陈某某心生不满,持啤酒瓶将付某某头部打伤,双方发生冲突。被告人李某某、张某甲、陈某某追打付某某、徐某某至KTV前台处,期间多次对付某某、徐某某实施殴打,致二人不同程度受伤。童某某在拉扯过程中被张某甲打伤。经鉴定,付某某、徐某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2018年9月9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电话得知凡某某(另案处理)与人发生口角,应其邀约前往罗田县**镇**宾馆后,与宾馆前台王某甲的丈夫石某某沟通未果,遂动手扇打石某某耳光。
2018年11月29日晚上,被告人陈某某等人在罗田县**镇“****”酒店赌博,被公安机关查处并没收赌资。被告人陈某某心生不满,要求该酒店赔偿损失,经店员劝说后离开。次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酒后返回该酒店再次要求赔偿损失,遭到拒绝后,陈某某将店员手机摔在前台的桌面上,拎起一把塑料凳扔向前台,将桌面上的一台电脑显示器砸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乙、郑某某、余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付某某、徐某某、童某某等人的陈述;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指认、辨认等笔录;6.视频录像及观看笔录;7.被告人陈某某、张某甲、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张某甲、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张某甲、李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亚平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张某甲、李某某现羁押于罗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