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英检一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6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湖北省英山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4月22日被英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4日被英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6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湖北省英山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4月22日被英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4日被英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夏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61993********,汉族,高中肄业,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湖北省英山县**镇**村**组。因赌博,2014年5月被英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4月22日被英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4日被英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英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夏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8月份,被告人陈某某、夏某某、刘某某在英山县杨柳湾镇桂花山庄内开设赌场,以麻将“押砣子”比大小的方式组织余某某、郝某某、周某某、明某某、谭某某等人进行赌博,陈某某、夏某某、刘某某从中按照每1000元抽取100元的方式抽头渔利,共计7000余元。刘某某从中分得1200元、夏某某从中分得1500元。
2020年4月22日,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夏某某向英山县公安局自动投案。2020年9月23日,陈某某退赃4500元,刘某某退赃1200元,夏某某退赃1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余某某、郝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夏某某合伙开设赌场,并为参赌人提供赌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刘某某、夏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婵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夏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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