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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刘某某寻衅滋事案)_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二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福建省惠安县,户籍所在地和住所均为福建省惠安县**镇**路**片**幢**室。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2月28日被惠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2020年7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6日被惠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惠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350521************,汉族,初中文化,原系福建省惠安县**公司员工,中共党员,出生地福建省惠安县,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为福建省惠安县**镇**花园**栋**梯**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惠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惠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9月17日至2020年10月16日);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及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5月至2013年6月间,因被害人庄某某欠被告人陈某某的赌债未能归还,为强索非法债务,被告人陈某某纠集、指使被告人刘某某和王某某、林某某、王某甲、陈某甲等人(均另案处理)多次分别结伙到庄某某的住宅等场所向庄某某或其家人、亲属采用滋扰纠缠、言语威胁、聚众造势、泼油漆、打砸车辆等手段逼迫庄某某及其家人还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被告人陈某某为纠集者,被告人刘某某和王某某、王某甲、林某某、陈某甲等人参加的恶势力团伙。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2年9月7日傍晚,被告人陈某某指使他人到惠安县**镇**小区**号楼**室被害人庄某某的住宅,朝住宅大门泼油漆、大便等污物。

2. 2012年9月8日凌晨,在被告人陈某某的指使下,被告人刘某某到惠安县**镇**区**书店路口,对被害人庄某某的父亲庄某甲停放在该处的闽C****号**牌小型轿车进行打砸,造成该车车门、玻璃等部位损毁。经鉴定,该车被损价值人民币5140元。

3. 2012年9月8日傍晚,被告人陈某某指使被告人刘某某和庄某乙等人到惠安县**镇**路**号被害人庄某甲的旧宅门口扔死人骨头、冥币等“脏物”,造成庄某甲及其家人精神恐慌。

4. 2012年9月中旬,被告人陈某某纠集被告人刘某某和王某某、王某甲、林某某等人多次到厦门寻找庄某某。9月22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纠集被告人刘某某和王某甲、林某某等人在厦门市**区找到庄某某和庄某丙兄弟二人,便将二人控制并带到惠安县**镇**路**号被害人庄某甲的旧宅内。随后,伙同陈某某、王某某等十多人采用辱骂、威胁、恐吓、聚众造势等手段向庄某某及其家人进行讨债。在被告人陈某某威逼下,庄某某将自己名下的一部闽C****小型越野客车抵押给被告人陈某某。直到2013年11月份,因庄某甲四处举报被被告人陈某某暴力讨债等违法犯罪行为,被告人陈某某害怕事情败露,通过其父亲陈某乙等人与庄某甲进行和解,同意将车归还给庄某甲。在将该车归还前,被告人陈某某将该车车身多处划伤。经鉴定,该车被损价值人民币16500元。

5. 2013年2月17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到惠安县**镇**社区**宫旁,对庄某甲的侄子庄某丁停放在该处的闽C****号小型轿车进行打砸,造成小车玻璃、车身等部位损毁。经鉴定,该车被损价值人民币3753元。

6. 2013年2月20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纠集他人到惠安县**镇**小区路边,对庄某甲停放在该处的闽C****号小型轿车进行打砸,造成小车车门、玻璃等部位损毁。经鉴定,该车被损价值人民币7670元。

7. 2013年6月1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到惠安县**镇**区**号楼**室庄某甲的哥哥庄某戊家,故意打砸其住宅大门致使不锈钢大门损毁,造成庄某戊及其家人精神高度恐慌。经鉴定,被损财物价值人民币3260元。后经调解,被告人陈某某赔偿被害人庄某戊的经济损失。

2020年5月13日,被告人刘某某在惠安县**镇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2020年7月26日,被告人陈某某在**监狱刑满释放后被公安民警带回审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损毁财物的照片;

2.书证:受立案材料、到案经过、现场照片、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庄某某、庄某甲、庄某戊等人的陈述;

4.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王某甲等人的证言;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惠安县价格认定中心惠价认[2013]149号、 [2014]064号、[2020]079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纠集、指使被告人刘某某等人为共同实施违法犯罪而组成了人数众多,组织成员相对固定,多次实施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社会影响的恶势力团伙。该团伙无视国家法律规定,为强行索要债务,多次有组织地采用纠缠、滋扰、威胁、恐吓、聚众造势等手段共同实施违法讨债犯罪活动,情节恶劣;且采用泼油漆、打砸等暴力手段,造成他人财物损失共计人民币36323元,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是主犯;被告人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辛俊阳

2020年11月1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惠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拾叁册;

3.证人名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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