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榕检二部刑诉〔2020〕Z593号
被告单位揭阳空港经济区**镇**村**经济联合社,机构代码:C039******,单位地址:广东省揭阳市空港经济区**镇**村,负责人陈某甲。
诉讼代表人陈某乙,揭阳市空港经济区**镇**村**村民,男,1986年**月**日出生,联系方式:157666******。
被告人陈某丙,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51961********,汉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2011年3月至2012年7月任**村民小组组长,2012年7月至2013年12月任**社区党总支委员、**党支部书记、村民小组长,住广东省揭阳市空港经济区**镇**村**号。因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嫌疑,于2020年6月7日被揭阳市公安局空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0日由揭阳市公安局空港分局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空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丙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单位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依法追诉被告单位揭阳市空港经济区**镇**村**经济联合社,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单位、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至2012年期间,揭阳市空港经济区**镇**村**经联社在未经国土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由时任**经济联合社负责人、村民小组组长被告人陈某丙通过召开村干部会议决定后,将该社**片、**片、**三角地、**厝包、**厝包的的集体土地以每间8000元至11000元不等的金额转让给村民用于建设住宅,共转让给村民厝地共计97宗188间,非法转让土地实际面积12487平方米(折18.73亩)。经地籍和规划部门核对,地类为村庄面积2362平方米、建制镇450平方米、水田面积9675平方米;规划用途为建设用地758平方米、农用地11729平方米,其中包含基本农田10124平方米。转让金额共计人民币163.2万元。**经济联合社收到转让款后,将款项用于整治村容村貌等建设。村民在取得该土地使用权后,部分已建成民房。2020年6月7日,被告人陈某丙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犯罪前科证明、陈某丙的基本情况、组织机构代码证、揭阳市自然资源局空港分局案件移送书、土地违法案件现场勘测笔录、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路边经联社涉嫌非法转让土地清单、组委会会议记录、收款收据和付款凭证复印件、揭阳市自然资源局空港分局出具的调查报告、用地情况说明其他证明材料;2.证人证言:陈某戊、陈某己、陈某庚、陈某辉、陈某辛、陈某壬、陈某甲、陈某癸、蔡某某、陈某城、陈某壹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丙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揭阳市空港经济区**镇**村**经济联合社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百三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丙在担任揭阳市空港经济区**镇**村**经济联合社负责人、村民小组组长期间,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百三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丙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越佳
检察官助理:张玉珊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丙现羁押在揭东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散页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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