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银金检二部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陈晶晶,女,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4811997********,汉族,中专文化,辽宁兴城市**街底商场个体服装经营,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兴城市**镇,住辽宁省葫芦岛市兴城市**。2020年3月2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银川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2日经本院批准,由银川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晶晶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底,陕西**商贸有限公司受银川市金某某应急管理局委派负责采购防疫防护物资。公司实际负责人被害人高某某通过微信组织联系购买防疫物资认识被告人陈晶晶。被告人陈晶晶谎称其有非接触式红外体温计,并向其提供相关产品说明及生产厂家的资质材料、身份证明骗取被害人信任,经双方协议签订电子购销合同,购买非接触式红外体温计1万支,单价230元,总价款230万。2020年2月22日被害人高某某按合同约定向被告人陈晶晶及其所提供的**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帐户转帐支付50%预付款120万。被告人陈晶晶收到货款后全部用于偿还其个人欠款。2020年2月26日被害人高某某经联系被告人陈晶晶在仍未取得货物及货款后向警方报案。被告人陈晶晶在案发前向被害人退款7万元,案发后退款29万元。2020年3月28日警方在辽宁省葫芦岛市兴城市**小区将被告人陈晶晶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合同、支付凭证等书证;
2.证人应某某、王某某、安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晶晶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晶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疫情期间利用他人急需防疫物资的需求,虚构其有防疫物资的事实,通过与被害人签定低价销售合同的方法隐瞒事实真相,骗取被害人货款120万后用于偿还其个人欠款,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晶晶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向被害人退款7万元,案发后向被害人退款29万元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晶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晶晶十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万元,适用普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金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虓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陈晶晶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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