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266号
被告人郭某甲,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9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住**镇**村**组**号。2012年4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武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4年1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穴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吕某甲,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30196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住**镇**村**组**号。2015年12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武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穴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30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住**镇**村**组。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穴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82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住**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3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穴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代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82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住**镇**村**号。2019年1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武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穴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朱某甲,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6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住**镇**村**组。2017年10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武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5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穴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程某甲,男性,194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30194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住**镇**村**组,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穴市公安局执行。2020年3月13日经武穴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吕某甲、张某甲、代某某、朱某甲涉嫌盗窃罪、被告人王某甲、程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4日、2020年4月1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4日、2020年5月19日补查重报。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3次,每次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1月份,被告人郭某甲、吕某甲伙同张某乙(另案处理)在龙坪镇牛车村张龙大垸盗窃张某丙的红色宇锋牌电动三轮车(型号:锋驭063)一辆,后三人将车送至被告人王某甲处销赃,所得赃款予以平分。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车辆价值1397元。
2、2018年12月18日晚上,被告人郭某甲、吕某甲在花桥镇戴佰章村细杜垸盗窃杜某某的蓝色步步先三轮电动车(型号:顺心四号)一辆,二人将车送至被告人王某甲处销赃,所得赃款予以平分。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车辆价值1174元。
3、2018年12月22日,被告人郭某甲、吕某甲伙同张某乙在石佛寺镇朱河村朱河垸盗窃许某某的白色珠峰踏板摩托车一辆(型号ZF125T-A),后三人将车送至被告人王某甲处销赃,所得赃款予以平分。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车辆价值1202元。
4、2018年12月22日,被告人郭某甲、吕某甲伙同张某乙在石佛寺镇宋巷村盗窃孙某某的红色全能鹰电动二轮车(型号:佳悦)一辆,后三人将车送至被告人王某甲处销赃,所得赃款予以平分。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车辆价值2240元。
5、2019年1月6日,被告人郭某甲、吕某甲伙同张某乙在石佛寺镇朱河村张太龙垸盗窃张某丁的红色驰悦牌三轮电动车一辆(型号CY-灵动,经鉴定价值2387元)和美柯达牌电动二轮车一辆(型号CY700-1A,经鉴定价值1620元),后三人将车送至被告人王某甲处销赃,所得赃款予以平分。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车辆价值4007元。
6、2019年1月7日,被告人郭某甲、吕某甲伙同张某乙在石佛寺镇朱河村张某戊垸盗窃张某己的红色平安人家牌电动三轮车一辆(型号TDP-6DL),后三人将车送至被告人王某甲处销赃,所得赃款予以平分。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车辆价值1906元。
7、2019年1月7日,被告人郭某甲、吕某甲伙同张某乙在石佛寺镇朱河村张某戊垸盗窃张某庚的红色新日牌电动三轮车一辆(型号:迅鹰),后三人将车送至被告人王某甲处销赃,所得赃款予以平分。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车辆价值2640元。
8、2019年1月14日凌晨,被告人郭某甲、吕某甲在花桥镇兰某甲村兰某甲大垸盗窃兰某乙院中蓝色绿源三轮电动车一辆(型号:DHLB-816BT,经鉴定价值2542元)和黑色钱江摩托车二轮摩托车一辆(型号:QJ100T-17C,经鉴定价值2952元),二人将车送至被告人王某甲处销赃,所得赃款予以平分。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车辆价值5494元。
9、2019年1月14日晚上,被告人郭某甲、吕某甲在花桥镇兰某甲村兰某甲大垸盗窃兰某丙银灰色绿源二轮电动车一辆(型号:HKU-54812D),二人将车送至被告人王某甲处销赃,所得赃款予以平分。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车辆价值1549元。
10、2019年2月27日晚上,被告人郭某甲、吕某甲在花桥镇曹塘村刘林细坑盗窃刘某甲红色宇锋三轮电动车(型号:锋驭)盗走,二人将车送至被告人王某甲处销赃,所得赃款予以平分。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车辆价值3240元。
11、2019年3月10日,被告人郭某甲、吕某甲伙同张某乙在石佛寺镇苏天一村新垸盗窃苏某某的绿色百事利电动三轮车一辆(型号BP9-J1),后三人将车送至王某甲处销赃,所得赃款予以平分。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车辆价值2697元。
12、2019年3月22日,被告人郭某甲、吕某甲伙同张某乙在花桥镇王祥村棚垸盗窃王某乙的红色金彭三轮电动车一辆(力霸版),后三人将车送至王某甲处销赃,所得赃款予以平分。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车辆价值856元。
13、2019年3月22日,被告人郭某甲、吕某甲伙同张某乙在花桥镇王祥村棚垸盗窃兰某丁的江苏淮海三轮摩托车(型号HH110ZH,经鉴定价值1594元)一辆和奥征牌电动三轮车(型号ZS152FMH-5B,经鉴定价值2880元)一辆,后三人将车送至王某甲处销赃,所得赃款予以平分。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车辆价值4474元。
14、2019年3月底,被告人郭某甲、吕某甲伙同张某乙在花桥镇下彭村下彭垸盗窃彭某某的绿色绿源牌三轮电动车一辆,因嫌弃车辆老旧将其丢弃在庙边,三人将车上的超威牌电瓶盗走,并送至王某甲处销赃,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电瓶价值325元。
15、2019年4月2日,被告人张某乙伙同郭某甲、吕某甲在花桥镇兰某甲村老虎笼垸盗窃陈某甲的红色金彭三轮电动车(锐霸-130A匠心版)一辆,后三人将车送至王某甲处销赃,所得赃款予以平分。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车辆价值2805元。
16、2019年4月25日凌晨,被告人郭某甲、吕某甲在花桥镇陈巷村陈家墩垸盗窃陈某乙红色钱江牌三轮电动车一辆(型号:QJ2200DZH),二人将车送至王某甲处销赃,所得赃款予以平分。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车辆价值2788元。
17、2019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郭某甲、吕某甲在花桥镇花桥镇雨场山沈家咀盗窃张某辛绿色金彭牌电动三轮车(锐霸-130A匠心版)一辆,二人将车送至王某甲处销赃,所得赃款予以平分。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车辆价值3036元。
18、2019年4、5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郭某甲、吕某甲在花桥镇菱角塘村陈匝下西边坝垸盗窃陈某丙红色宇锋牌电动三轮车(型号:锋驭)一辆,二人将车送至王某甲处销赃,所得赃款予以平分。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车辆价值2952元。
19、2019年5月1日晚上,被告人郭某甲、吕某甲在花桥镇陈巷村陈家墩垸盗窃陈某丁白色池悦牌电动车(双排半封闭)一辆,二人将车送至王某甲处销赃,所得赃款予以平分。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车辆价值3150元。
20、2019年5月10日晚上,被告人郭某甲、吕某甲伙同鄢桂兵在余川镇余川镇大竹村赵华二垸盗窃赵某某灰色新大洲本田弯梁式摩托车(鄂J****,型号SDH100-41C,经鉴定价值750元)一辆、金色新日牌三轮电动车(锐舰11+3,经鉴定价值1912元)一辆,二人将车送至王某甲处销赃,所得赃款予以平分。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车辆价值2662元。
21、2019年5月10日晚上,被告人郭某甲、吕某甲伙同鄢桂兵在余川镇余川镇大竹村赵华二垸盗窃王某丙白色美柯达牌踏板电动车(型号:CY700-1A)一辆,二人将车送至王某甲处销赃,所得赃款予以平分。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车辆价值1321元。
22、2019年5月20日晚上,被告人郭某甲、吕某甲在花桥镇曹塘村刘林大垸盗窃刘某戊金彭牌电动三轮车(力霸版)一辆,二人将车送至王某甲处销赃,所得赃款予以平分。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车辆价值1392元。
23、2019 年6月13日晚上,被告人郭某甲、吕某甲在花桥镇刘常村高刘垸盗窃王国高济南轻骑牌三轮电动车(型号:战鹰)一辆,二人将车送至王某甲处销赃,所得赃款予以平分。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车辆价值3036元。
24、2019年7月18日晚上,被告人郭某甲、吕某甲在花桥镇郭大垸村委会附近盗窃郭某乙绿色新日牌二轮电动车一辆,二人将车送至王某甲处销赃,所得赃款予以平分。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车辆价值1012元。
25、2019年7月26日晚上,被告人郭某甲、吕某甲在花桥镇下彭村岳大垸三组23号盗窃岳某某绿色绿源牌电动三轮车(型号:DHLB-816BT)一辆,二人将车送至王某甲处销赃,所得赃款予以平分。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车辆价值2790元。
26、2019年8月7日晚上,被告人郭某甲、吕某甲在花桥镇樊祥村樊祥垸盗窃范某某蓝色宗申牌电动三轮车(型号:风雷Z8500DOZYC),二人将车送至王某甲处销赃,所得赃款予以平分。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车辆价值2871元。
27、2019年8月15日晚上,被告人郭某甲、吕某甲到花桥镇陈巷村陈家墩垸盗窃陈某戊红色金彭三轮电动车(锐霸-130A匠心版)一辆,二人将车送至王某甲处销赃,所得赃款予以平分。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车辆价值2541元。
28、2019年8月15日晚上,被告人郭某甲、吕某甲到花桥镇陈巷村陈家墩垸盗窃陈某己红色豪爵锐之星二轮摩托车(型号:HJ125T-9C)一辆,二人将车送至王某甲处销赃,所得赃款予以平分。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车辆价值1525元。
29、2019年8月27日晚上,被告人郭某甲、吕某甲到花桥镇刘六西村刘六西蜡树林垸盗窃刘某丁红黑色雅迪牌两轮电动车(型号:豪战),二人将车送至王某甲处销赃,所得赃款予以平分。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车辆价值2673元。
30、2019年8月29日晚上,被告人郭某甲、吕某甲到曹塘村刘才盛垸盗窃刘某乙红色济南轻骑三轮电动车(型号:战鹰)一辆,二人将车送至王某甲处销赃,所得赃款予以平分。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车辆价值3036元。
31、2019年9月11日晚上,被告人郭某甲、吕某甲伙同梅某某(另案处理)到花桥镇兰某甲村上周垸盗窃周某某绿色皇亨豪爵牌电动三轮车(型号:战狼变档1.3米)一辆,二人将车送至王某甲处销赃,所得赃款予以平分。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车辆价值2788元。
32、2019年9月11日晚上,被告人郭某甲、吕某甲伙同梅某某在花桥镇胡曹房村小富垸盗窃陈某庚红色1.3米长国宁牌电动三轮车(型号:GNHT130-90-B),二人将车送至王某甲处销赃,所得赃款予以平分。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车辆价值1530元。
33、2019 年5月7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到永宁大道**超市地下停车场出口附近盗窃陈某辛金色耀隆牌正三轮摩托车(型号:YL150ZK-3),随后将车送至被告人程某甲处销赃。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车辆价值8100元。
34、2019年6月9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到北川路嘉禾财富城盗窃吕某乙银灰色林海雅马哈牌两轮摩托车(型号:LYM100T),随后将车送至程某甲处销赃。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车辆价值1080元。
35、2019年8月10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到永宁大道龙港小区1号地下车库盗窃唐某甲黑色立马牌两轮摩托车(型号:小风将)一辆,随后将车送至程某甲处销赃。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车辆价值2565元。
36、2019年8月18日,被告人张某甲到广济大道城西加油站旁边盗窃郭某丙黑色新大洲本田踏板摩托车(型号:SDZ125-4C)一辆,随后将车送至程某甲处销赃。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车辆价值3001元。
37、2019年9月1日晚上,被告人张某甲到永宁大道龙港小区1号地下车库盗窃吕某丙蓝色福田五星牌三轮摩托车(型号:FT175H-2A)一辆,随后将车送至程某甲处销赃。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车辆价值2531元。
38、2019年8月10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代某某到武穴市**医院停车棚盗窃何某某银灰色豪爵牌鹰钻摩托车(型号:HJ125T-10E)一辆,随后将车送至程某甲处销赃。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车辆价值4620元。
39、2019年9月11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代某某到梅川镇桑梓元盗窃唐某乙灰色豪爵牌摩托车(型号:HJ100T-5C)一辆,二人将车送至程某甲处销赃。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车辆价值5330元。
40、2019年9月11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代某某到梅川镇福源宾馆门口盗窃余某乙黄色雅马哈牌摩托车(型号:ZY125-7)一辆,二人将车送至程某甲处销赃。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车辆价值1898元。
41、2019年7、8月份的一天晚上,雷存志、郑某某(已判决)到武穴市四望镇振兴南路,用自制的T型锁将被害人张某壬停在家门口的一辆蓝色的长江牌正三轮摩托车(型号:CJ175ZH)车锁撬开,当晚二人将车骑到位于黄梅县的被告人程某甲处销赃,得到赃款1300元后平分。被盗长江牌正三轮摩托车(型号:CJ175ZH)摩托车经物价鉴定认定价值为5025元。
42、2018年11月28日晚上,被告人朱某甲伙同梅某某(已判决)到蕲春横车镇西驿村盗窃丁国友豪爵跃星银色125型摩托车一辆,被发现后在逃跑途中梅某某被抓获,被告人朱某甲逃走。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车辆价值3740元。
43、2019年4月28日,被告人朱某甲到李顶武和谐**医院停车棚处盗窃朱某乙蓝色格林豪泰二轮电动车(型号:小龟王)。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车辆价值1552元。
44、2019年5月17日凌晨,被告人朱某甲到武穴市凤凰路金鸿门业盗窃刘某丙黑色爱玛牌两轮电动车(型号:大力途)一辆。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车辆价值2624元。
45、2019年9月16日凌晨,被告人朱某甲到李顶武和谐**医院石停车棚处准备盗窃时被抓获,并被扭送至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武穴市公安局前科查询证明、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武穴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湖北沙洋小江湖监狱罪犯档案资料、武穴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抓获经过、摩托车合格证、购车发票、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发还物品清单、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胡某甲、余某甲、陈某壬、杨某某、程某乙、张某乙、雷存志、梅某某证言;3.被害人王国高、杜某某、郭某乙、张某辛、范某某、陈某癸、陈某戊、陈某己、陈某丁、兰某乙、兰某丙、周某某、陈某庚、陈某丙、刘某丁、刘某甲、刘某戊、刘某乙、岳某某、赵某某、王某丙、陈某甲、兰某丁、王某乙、张某庚、张某己、张某丁、孙某某、许某某、苏某某、朱某乙、丁国友、刘某丙、唐某乙、余某乙、何某某、吕某乙、陈某辛、吕某丙、唐某甲、郭某丙彭某某、张某丙、张某壬陈述;.蕲春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武穴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等鉴定意见;6.指认现场笔录、指认现场照片;7.勘验现场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8.被告人郭某甲、吕某甲、张某甲、代某某、朱某甲、王某甲、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吕某甲、张某甲、代某某、朱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的方式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程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甲、吕某甲、张某甲、代某某、朱某甲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吟佳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甲、吕某甲、张某甲、代某某、朱某甲、王某甲现羁押在武穴市看守所;被告人程某甲现已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1170791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武穴市公安局扣押程某甲8300元,退还5025元给被害人张某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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