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检一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406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淮南市潘集区**镇**村**队**号,现住淮南市田家庵区**村**号楼**单元**楼东户,无业。2005年12月因盗窃罪被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07年12月12日因盗窃罪被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1年5月因非法拘禁罪被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2年因盗窃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4年1月8日因盗窃罪被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11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淮南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6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并于当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2020年2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3时50分左右,被告人陆某某窜至经济技术开发区斯瑞明珠城小区将被害人张某某的一辆新日牌两轮电动车盗走,后将被盗电动车藏匿在田家庵区电厂家属区18栋1单元楼道内。2019年12月4日,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被盗电动车价格为26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购车发票等书证;
2.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被害人张某某陈述;
4.证人胡某某的证言;
5.现场勘验笔录;
6.鉴定意见;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261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陈建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刑事侦查卷宗壹卷、证人名单壹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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