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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阿某某·古某盗窃案)_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天检一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阿某某·古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维吾尔族,文盲,现租住株洲市石峰区**路**宾馆,以上信息均系自报。2017年9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湘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20年6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2020年4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监视居住。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本院对其重新办理了监视居住。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某某·古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阿某某·古某在株洲市天元区多次实施扒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4月20日16时许,阿某某在天元区天元超市公交站扒窃被害人戴某某背包内现金人民币3000元。

2.2020年4月20日16时许,阿某某·古某在天元区香榭丽都酒店旁扒窃被害人施某某外套口袋内OPPOReno2手机一台,并于当日将该手机以400元的价格销赃。经鉴定被盗手机价格1800元。

3.2020年4月25日14时许,阿某某·古某在天元区步步高商场门口扒窃被害人邹某某背包内现金人民币2500元。

4.2020年4月25日16时许,阿某某·古某在天元区建宁中学附近人行道上扒窃被害人蒋某某背包内OPPOR9S手机一台,并于当日将该手机以1000元的价格销赃。经鉴定被盗手机价格400元。

被告人阿某某·古某被抓获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被害人戴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阿某某·古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被盗财物价格鉴定;5.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阿某某·古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某·古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阿某某·古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阿某某·古某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雪莲

检察官助理:周伟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阿某某·古某现监视居住在家(株洲市石峰区**路银豪宾馆,联系电话:1508800****)。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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