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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阳某某危险驾驶案)_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塔检刑检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阳某某(曾用名欧阳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021973********,汉族,高中文化,商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住北塔区资兴**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分局执行。

值班律师:郭建新,邵阳市北塔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20时许,被告人阳某某醉酒后驾驶湘******小型轿车沿雪峰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北塔区魏源路雪峰桥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2020年4月9日,经湖南迪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阳某某的血液样本中酒精含量为220.96mg/dl。

2020年4月14日,被告人阳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酒精含量测试报告等相关书证;2.被告人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阳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阳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理。被告人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文广

检察官助理:马艳君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07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扣押的涉案车辆湘******小型轿车已返还被告人阳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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