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1〕11号
被告人阮某某(绰号“阿三 ”),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31986********,壮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址同户籍所在地为广西龙州县**乡**村**屯**号。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06年4月24日被龙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2月27日被龙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龙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龙州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龙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9年12月5日,被告人阮某某伙同“佬天”(在逃)到上龙乡旭超农业有限公司厂房附近盗窃得两台电机,随后将电机拿到龙州县龙水二级路十字路口的一处废品店出售,获得500元。
2. 2020年4月份,阮某某伙同“阿姓”(在逃)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桂FW****别克小轿车到龙州县中山公园法国领事馆内盗得7袋钢管扣件,并拿到龙州县独山路“百年红木城”斜对面的一处废品店出售,获得700元人民币。
3. 2020年5月5日,阮某某伙同“阿姓”(在逃)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桂FW****的别克小轿车到龙州县云天汽车城一处工地盗窃钢管扣件,并拿到龙州县独山路“百年红木城”斜对面的一处废品店出售,获得640元人民币。
龙州县公安局于2020年5月9日对广西龙州县独山路“百年红木城”斜对面的废品回收站进行搜查,依法查获钢管扣件383个,经鉴定,价格为210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阮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阮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阮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黄丽花
2021年2月8日
附件:1.被告人阮某某现羁押于龙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程序建议书》、换押证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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