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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阮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蕲检检察一部刑诉〔2020〕266号 

被告人阮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81972********,汉族,高中文化,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住**镇**组**社区**。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019年7月28日被蕲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蕲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1日被蕲春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蕲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阮某某经营蕲春县****茶楼过程中,在2018年2月至8月期间,拖欠其经营的****茶楼张某某等22名员工工资达98134元,蕲春县劳动监察部门于2019年7月5向阮某某经营的“****茶楼”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支付拖欠的工资,但阮某某以逃匿等方法拒不支付。蕲春县劳动监察部门将该案移送蕲春县公安局侦查,蕲春县公安局于2019年7月23日对阮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立案侦查,阮某某到案后主动支付了被拖欠的员工工资,现已全部付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领条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等人证言;3、犯罪嫌疑人阮某某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劳动监察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政

2020年8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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