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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一部刑诉〔2020〕194号

被告人阎某某,男性,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8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现住万全区**********号,群众,务工。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怀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22时20分许,怀安县交警大队民警在怀安县左卫镇北门口设卡查处酒驾时,发现阎某某驾驶一辆无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经查,阎某某呼气式酒精检测为:116mg/100ml,左卫镇卫生院对阎某某进行了血液提取,血样送至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进行鉴定,2020年7月30日收到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3.58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说明、身份信息等书证;2.被告人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交通警察现场检查、抽血等视频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阎某某无驾驶资格醉酒后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的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冀东红

检察官助理:闫  卿

2020928

附:1.被告人现已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交通警察现场检查、抽血等视频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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