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闫某某非法狩猎案)_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五部刑诉〔2020〕Z31号

被告人闫某某,男性,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32195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县,住黑龙江省********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赤峰市松山区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3日被赤峰市松山区森林公安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峰市松山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1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冬,被告人闫某某在赤峰市博物馆(富河国际小区)南侧绿化带内架设铁丝制作的猎套,在其起获死体兔子时被环卫工人发现。2016年2月,被告人闫某某多次在松山区新城区石博园内的一处松树地和两处榛柴灌木地内架设猎套猎捕野生动物。2016年2月11日,被告人闫某某在松山区新城区石博园内查找架设的猎套是否有猎获物时被举报人当场制止,现场起获猎套18个,未发现有猎获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接收证据材料清单及猎套一袋;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传唤证、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取保候审保证书、身份证复印件、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告知书、常住人口信息表、赤峰市松山区森林公安局闫某某违法狩猎案行政案件卷宗、补充侦查决定书、案件情况说明、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王某某、刘某某、裴某某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闫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辨认笔录;8.电子数据:接收证据材料清单、DVD 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猎工具猎套进行非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亚娟

冯桂娟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赤峰市红山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共一百页。

    3.涉案财物处理意见表两份共四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