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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闫某某妨害公务、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滨检二部刑诉〔2020〕627号

被告人闫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822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桦南县**镇**村**组**号,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里**号楼**门**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0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5日21时30分左右,被告人闫某某在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建设路AAA造型美发店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A****0的比亚迪牌黑色小轿车,经行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建设路、东风路至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富达花园小区门前时,其车前部撞击到该小区门口的电动阻拦横杆,造成电动阻拦横杆损坏,并因而与富达花园值班保安发生冲突。

民警李某甲、辅警张某某接到报警后赴现场口头传唤闫某某至汉沽派出所进一步接受调查,警车载着闫某某行至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汉华世家小区附近时因闫某某与辅警张某某发生口角而停车,被告人闫某某下车用拳头击打辅警张某某面部致其倒地。

经鉴定,闫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7.2mg/100ml,属醉酒状态。被告人闫某某后被查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天津市公安局110接处警综合记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刘某某、孙伟、史欢欢等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7.被告人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闫某某被查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被告人闫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江声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闫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7、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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