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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镡春山非法经营案)_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鼓检诉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镡春山,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211981********,汉族,中专文化,个体,住云南省文山市马关县**镇**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海伦市**巷**号)。被告人镡春山曾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7月被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4年3月12日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被告人镡春山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3日被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镡春山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镡春山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镡春山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镡春山在未取得烟草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明知是假冒伪劣的*甲香烟、*乙香烟、*丙香烟、*丁香烟等卷烟,仍通过微信平台多次向彭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均另案处理)以及张某甲等人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628855元。经鉴定,从彭某某和张某甲处查获的164条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2020年4月3日,被告人镡春山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扣押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乙、彭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镡春山的供述与辩解;

4.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烟草产品质量检验站出具的卷烟鉴别检验报告;

5.手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搜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镡春山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镡春山明知是假冒伪劣卷烟仍然对外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 永

2020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镡春山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补充证据1份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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