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寻检一部刑诉〔2020〕373号
被告人铁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311969********,回族,文盲,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住**镇**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寻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4日被寻甸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21时许,被告人铁某某在寻甸县**镇**小区**巷子路口处盗窃了一辆绿色迅龙牌两轮踏板摩托车,并将该车推到其位于北营街150号的家附近藏匿。事后,被告人铁某某将该盗窃所得摩托车的车锁更换,供自己上下班使用。
2020年6月上旬,被告人铁某某在寻甸县仁德镇十字街处“美格造型”的理发店门口盗窃了一辆未上锁的枣红色两轮踏板摩托车,该车坐垫下有金色vivo手机一部。事后,被告人将该金色vivo手机占为己有,将盗窃所得的枣红色两轮踏板摩托车以107元的价格卖给了收废品的商贩。
2020年6月2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铁某某在寻甸县**镇**路**号附近,见一醉酒男子躺在马路边,铁某某趁该男子醉酒失去意识之机,将其放于身旁地上的黑色oppo手机盗走。
经寻甸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认定,结论为被盗的绿色迅龙牌两轮踏板摩托车被盗时的价值为人民币2720元;被盗的枣红色两轮踏板摩托车在被盗时价值为人民币1440元;被盗的金色vivo手机在被盗时价值为人民币420元;被盗的黑色oppo手机在被盗时价值为人民币650元,被盗物品价值合计为人民币52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及照片。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523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我院建议判处被告人铁某某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贵平
2020年9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铁某某现被羁押在寻甸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_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