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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钱某某贷款诈骗案)_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公诉刑诉〔2019〕235号

被告人钱某某,男性,198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71982********,满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现住鲁北镇**小区,因涉嫌贷款诈骗罪,经扎鲁特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月22日被扎鲁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鲁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贷款诈骗罪,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5月15日,被告人钱某某编造虚假用途,出示虚假离婚协议,以旅店装修为由,在其前妻洪某甲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属于洪某甲的房屋抵押担保向扎鲁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60万元,借款期限至2015年5月10日,借款到期后一直未归还,人不知去向。经侦查,钱某某实际将拿到的60万元贷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取保文书、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房地产买卖契约、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事一审卷宗、离婚协议书、民事判决书、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事发回重审卷宗、民事判决书、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二审诉讼卷宗、民事判决书等证据:

2.证人布某某、洪某甲、王某某、白某某、某某、孙某某、洪某乙、洪某丙、白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虚构贷款用途,使用已作废的离婚协议骗取贷款6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曲雪天

2019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扎鲁特旗**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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