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1118号
被告人钱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291996********,哈尼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红河县,住**乡**村委**村**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5日依法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被告人钱某某与高某某(另案处理)合谋,由高某某典当手机获取资金二人共同购买毒品后联系吸毒人员,于2020年4月12日、14日两次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高某甲;2020年4月11日、12日两次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甲寅”;两次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李黑客”。2020年4月14日,被告人钱某某在昆明市官渡区**村附近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2020年04月15日,公安人员在被告人钱某某带领下在昆明市官渡区**路**村一废弃房屋内抓获高某某和吸毒人员高某甲(另案处理)和钱某甲(另案处理),并查获毒品海洛因2.04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红河香烟壳包装的白色粉木状毒品可疑物、OPPOR11粉色手机一部;2.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微信转账记录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3.证人证言:证人钱某甲、高某甲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钱某某及同案犯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理化检验报告;6.现场提取并封存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毒品称量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照片;7.抓获视频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萍
2020年8月6日
附件:1.被告人钱某某现羁押于盘龙区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电子光盘12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