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钱某某盗窃案)_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刑诉〔2020〕452号

被告人钱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6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路**号**,现住址同户籍地**。曾于2017年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8年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2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2020年6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8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6日早晨,在沈阳市铁西区**街**广场**门外,被告人钱某某趁人不备,将被害人程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红色**牌电动自行车盗走,后销赃。经价格认定,该电动自行车价值2280元人民币。

被告人钱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案件来源、抓捕经过、侦破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视频提取经过说明、被盗车辆购买时收款收据复印件、刑事判决书复印件、刑满释放证明书复印件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程某某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景坤

检察官助理:孟庆妤

2020年11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钱某某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