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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钱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钱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21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乡**村**组**号,现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苑**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8日被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6日21时28分许,被告人钱某某驾驶皖G*****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荷花塘社区门口处与皖G****8号小型客车发生刮擦碰撞,对方车主遂报警。处警民警赶到现场后发现钱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经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219.9mg/100ml。后钱某某依法被民警带至铜陵市第五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为220.8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的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纠经过、人口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崔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长:胡锦华

检察官助理:卢迅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苑**栋**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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