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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钱某某、夏某某等3人敲诈勒索、非法拘禁案)_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0〕509号

被告人钱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261986********,汉族,云南省弥勒市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弥勒市**镇**村委会**号,现住弥勒市**镇**路**号。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弥勒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4月1日被弥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6月8日由弥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夏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261981********,汉族,云南省弥勒市人,初中文化,居民,家住弥勒市**镇**社区**小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弥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6日本院以非法拘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弥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261987********,汉族,云南省弥勒市人,小学文化,农民,家住弥勒市**镇**街**号,现住弥勒市**队。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弥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6月8日由弥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弥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被告人夏某某、谭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依法延长办案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5月24日,被害人刘某某用其位于弥勒市**镇**街的住房抵押向被告人钱某某借款10万元,一个月借款期限到期后刘某某未按约还款。2016年9月9日,被告人钱某某邀约被告人夏某某、谭某某以及顾某某到弥勒市**镇**一麻将室找到刘某某,后将刘某某带至弥勒市**镇**路**酒店(现为**大酒店)**楼**房间内,被告人钱某某安排被告人夏某某、谭某某看守刘某某。期间,被告人钱某某、夏某某等人将刘某某带到弥勒市**镇**路**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强迫刘某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将刘某某位于弥勒市**镇**街**号的房子以24.4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被告人钱某某。同时,委托**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办理相关过户手续,将该房产登记在钱某某名下,对超出其债务的14.4万元未作处理。相关手续办好后,被告人钱某某、谭某某、夏某某等人又将刘某某带回**酒店看守。2016年9月13日凌晨,刘某某趁被告人夏某某、谭某某熟睡之机逃离现场。刘某某被限制人身自由80余小时。

被告人谭某某于2020年4月7日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案。

被告人夏某某、谭某某对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彭某某、张某某、万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5、被告人钱某某、夏某某、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谭某某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某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夏某某、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海丽

2019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钱某某、夏某某、谭某某现羁押于弥勒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3册;

3、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3份、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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