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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甲、钟某乙等人运送他人偷越国境、偷越国境、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222号

被告人钟某甲(绰号“阿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31996********,壮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同住址为广西省龙州县**镇**村**队**号,无前科,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2020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龙州县公安局逮捕;2020年11月29日被龙州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钟某乙(绰号“阿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14231994********,壮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同住址为广西省龙州县**镇**村**队**号,无前科,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龙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龙州县公安局逮捕;2020年11月29日被龙州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2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区**街**号**座**梯**室,住址福建省福州市**区**小区**座**室,无前科,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龙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龙州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2199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同住址为福建省福州市**区**路**号**花园**座**室,无前科,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龙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龙州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阿某丙”),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2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同住址为福建省福州市**区**路**村**路**号,无前科,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龙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龙州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龙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甲、钟某乙、李某某、许某某、陈某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偷越国(边)境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偷越国境罪

2020年9月份,被告人许某某、李某某、陈某某联系微信一名叫“港港GG”的人安排偷渡去越南。9月16日,许某某、李某某、陈某某在他人的安排下从福州乘坐飞机来到南宁,并一起乘坐事先安排好的车辆前往龙州县,在车上许某某等人遇到一起偷渡去越南的张某某(另案处理),后四人一起入住龙州县天琴酒店。9月17日17时许,有人联系张某某说可以出发去越南了,于是张某某通知许某某等三人一起到宾馆门口等车。

9月17日13时许,越南籍人员“范某某”叫被告人钟某甲开车前往龙州县天琴酒店接送许某某等四人偷渡去越南,报酬400元,钟某甲同意。17时许,钟某甲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桂FK****白色长安牌小轿车从龙州县接许某某等四人去到**镇**村其家中洗车店休息。随后,钟某甲拿200元给钟某乙,叫钟某乙于9月18日凌晨驾驶面包车接送许某某等人到水口镇那造屯偷渡前往越南。9月18日凌晨1时许,钟某乙驾驶车牌号为桂FT****五菱宏光面包车搭载许某某等四人前往水口镇那造屯的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

二、危险驾驶罪

2020年3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车牌号为闽AT****宝马牌小型轿车,从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首占镇首占村开车回家,途径长乐区国惠红绿灯路口时睡着,后被查获。经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血样酒精含量为244.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五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甲、钟某乙运送4人偷越国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许某某、陈某某违反国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境,其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其三人的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对李某某以偷越国境罪、危险驾驶罪数罪并罚。五名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钟某甲具有自首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且属于犯罪未遂,建议对钟某甲量刑有期徒刑十个月至十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钟某乙具有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且属于从犯、犯罪未遂,建议对钟某乙量刑有期徒刑十个月至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李某某具有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偷越国境属于犯罪未遂,建议对李某某量刑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许某某、陈某某具有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偷越国境属于犯罪未遂,建议对许某某、陈某某量刑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佳财

检察官助理:叶  盼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 被告人钟某甲取保候审于龙州县**镇**村**队**号,联系电话1739673****,保证人钟某丙(与钟某甲系叔侄关系),联系电话1777654****;被告人钟某乙取保候审于龙州县**镇**村**队**号,联系电话1887718****,保证人钟某丙(与钟某乙系叔侄关系),联系电话1777654****;被告人李某某、许某某、陈某某现羁押于龙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4.《换押证》三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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