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钟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华检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7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桂东县**镇**村**组**号,现住深圳市宝安区**科技有限公司宿舍,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7日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8年1月19日刑满释放。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10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8日,被告人钟某某随朋友王某某来到被害人丁某某位于深圳市龙华区**路**号**公寓**室的住处,二人借宿在丁某某家中。2019年3月中旬的一天,钟某某在帮丁某某找东西时发现丁某某放在家中行李箱内的一个钱包里有一叠100元人民币现金。2019年3月20日上午,钟某某趁丁某某上班及王某某睡觉之际,将丁某某放在钱包内的现金人民币4900元偷走,并用于个人花销,在被丁某某发现后,钟某某归还剩余600元人民币,后失去联系。

2019年10月28日13时许,民警在深圳市宝安区**大道**号深圳**科技有限公司附近将被告人钟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违法犯罪前科查询情况说明、支付宝收款记录、刑事判决书、释放通知书、情况说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丁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本案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钟某某一年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泽丰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补充材料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