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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1〕Z38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506271971********,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南靖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靖县,现住**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4日被南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04日17时37分许,被告人钟某某驾驶闽******号小型普通客车沿S318线由牛崎头往山城镇方向行驶至**村路段时,遇菱形减速标志及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碰撞由路左往路右沿人行横道标线旁穿越道路的被害人江某某,造成车辆受损、江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南靖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现场勘查、取证核实,认定被告人钟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行经人行横道时,未减速行驶,致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该违法行为是造成该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负本事故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钟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在接受调查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0年6月11日,被告人钟某某与被害人家属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说明,南靖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领条、谅解书等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4、鉴定意见:福建闽南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厦贸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钟某某与被害人家属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钟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国华

检察官助理:王琼云

2021年2月2日

附件:1.被告人钟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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