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资检公诉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钟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902198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家住益阳市资阳区**镇**村**组**号。因犯寻衅滋事罪,2016年7月25日被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9年9月30日减刑释放。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19年4月3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被告人钟某因感情纠纷问题曾找到被害人刘某某,并两次对刘某某进行殴打。2019年3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钟某来到益阳市资阳区幸福小区门口,联系了被害人刘某某又想找其麻纱。钟某以之前的情感纠纷问题为由打了刘某某两耳光,随后将刘某某及刘某某女友岳某某一起带到资阳区五桥桥下,又踢了刘某某两脚。双方谈判后,岳某某同意由刘某某支付钟某五万元,钟某不再找刘某某麻烦,钟某同意了并要求刘某某写下五万元欠条,刘某某没有同意。后钟某为了可以再次找到刘某某的人,强行扣押了刘某某的车辆。2019年3月24日钟某退还了刘某某的车辆。
2019年4月3日,被告人钟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同日,钟某取得了被害人刘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谅解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的岳某某、钟某乙、徐某某、张某某证言;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钟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钟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钟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钟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钟某取得被害人谅解,酌定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钟某有期徒刑7个月至9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雷胜赢
2020年5月13日
附:1.被告人钟某现取保候审在益阳市资阳区**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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