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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金检金融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金某甲,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841994********,回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中共党员,户籍在河北省河间市**乡**村**号,住河北省沧州市河间市**号楼**室。2019年3月28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2日,由本院决定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甲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3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11日至2019年2月28日,被告人金某甲以河北省河间市老电力小区家属楼3号楼**单元**室租赁房为存储窝点,在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况下,向李某某(已判决)认购假冒NGK、DENSO品牌的火花塞并通过神汽在线APP开立网店对外销售,扣除被告人金某甲及其朋友张某无实际交易的刷单金额人民币94334.16元,累计销售金额达人民币168455.57元,非法牟利约5万元。

被告人金某甲于2019年3月28日至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公安机关调取的神汽在线APP销售记录、被告人金某甲的供述、证人金某乙的证言、微信聊天记录、被害人陈述,证实被告人金某甲通过神汽在线APP设立网店对外销售假冒NGK、DENSO品牌的火花塞的时间、收货人、销售金额等具体情况。

2.公安机关制作的神汽在线APP刷单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电话录音,证实被告人金某甲及其朋友张某为其神汽在线APP网店进行刷单的时间、金额等具体情况。

3.公安机关调取的银行交易明细、被告人金某甲的供述、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金某甲向其上家李某某购进假冒NGK、DENSO品牌的火花塞的部分情况。

4.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现场确认单、上海特殊陶业有限公司和电装(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技术中心出具的未授权声明和鉴定书,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金某甲处扣押到的印有“NGK”、“DENSO”标识的火花塞、火花塞半成品及包装盒的数量、型号以及该扣押商品系假冒“NGK”、“DENSO”注册商标、厂名厂址及伪造产地的产品的情况。

5. 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侦破经过,证实本案案发以及被告人金某甲的到案经过。

6. 公安机关调取的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金某甲的基本身份信息。

7. 被告人金某甲的历次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甲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金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蝶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金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河北省沧州市河间市**号楼**室;

2.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听取律师意见材料》一份;

6.《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一份;

7.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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