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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二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984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及现住址湖北省孝感市汉川市**镇**街**号。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3日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0日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26日被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5日被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9年11月25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19年12月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金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金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金某某于2019年11月26日5时许,在本市武昌区**路**园,趁严某某熟睡之机,盗得其放于裤子右口袋中的黑色华为P30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180元)一部,后销赃,所得赃款被挥霍。

被告人金某某于2019年12月5日4时许,在本市武昌区中山路万金国际广场1号楼1楼,趁该处值班保安魏某某熟睡之机,盗得其放于前台键盘抽屉内充电的金色OPPO R7 PLUS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80元)一部。

被告人金某某于2019年12月5日5时许,在本市武昌区**路**号机,趁邹某某熟睡之机,盗得其放于桌面上的深空灰色IphoneX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900元)一部。

被告人金某某于2019年12月5日9时许,在本市武昌区肯德基阅马场店内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赃物金色OPPO R7 PLUS手机、深空灰色IphoneX手机手机已追回并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经过和抓获经过;2、扣押物品清单及物证照片;3、被告人金某某的身份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4、被害人严某某魏某某邹某某的陈述; 5、武汉市武昌区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6、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7、视听资料及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以上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钰

检察官助理:王胄鑫

2020年4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金某某被羁押于武昌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被害人的基本信息(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详见卷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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