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婺检二部刑诉〔2019〕20号
被告人金某甲,曾用名金某乙,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32000********,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徐汇区**路**号**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4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18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9月9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0日晚20时40分许,在金华市婺城区新狮街道*社区*街*号附近,被告人金某甲酒后用手砸坏一辆停在路边的轿车,后随意对被害人姜某某、朱某某茜实施殴打,用手掌多次击打二人头部、脸部等处,附近商家被害人高某乙上前查看情况,被告人金某甲又对高某乙随意殴打,结果造成姜某某、朱某某耳膜穿孔,高某乙后颈、胸口、睾丸等处受伤,被砸汽车油箱处凹陷。2019年7月29日,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姜某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朱某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9年6月4日,被告人金某甲被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伤势照片、调取证据清单、归案经过、人口信息;
2.被害人姜某某、朱某某、高某乙、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金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鉴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甲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培培
2019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金某甲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2、公安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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