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颍检检一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金某某,女,****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6********638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人,住颍上县**镇**村**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日8时许,被告人金某某持C1驾驶证驾驶皖K*****号“五菱”牌轻型普通货车,沿颍上县**镇**庄由东向西行驶至**门前路口路段向南转弯时,因观察不明,将在路上玩要的被害人陈某某撞到,造成陈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金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经颍上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金某某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事发后,金某某积极赔偿被害方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前科查询等书证;
2. 证人罗某某、绳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
5. 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金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冰青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颍上县**镇**村**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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