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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重庆市某某纺织有限公司、陈某某等污染环境案)_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津检刑诉〔2020〕Z837号

被告单位重庆市**纺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8********,单位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镇**村**社。法定代表人童某某。诉讼代表人顾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被告单位股东,联系方式:1370580**** 。

被告人陈某某,男,194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2194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重庆市**纺织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户籍地重庆市渝中区**街**号**,住址重庆市渝中区**街**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6月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童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2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重庆市**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重庆市巴南区**镇**村**号,住址重庆市**纺织有限公司宿舍。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6月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重庆市**纺织有限公司、被告人陈某某、童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单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单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5年12月22日,被告人陈某某作为实际出资人在重庆市九龙坡区**镇**村**社成立重庆市**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负责公司整体事务,被告人童某某负责公司生产及排污方面事务。自2018年开始,**公司被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确定为重庆市重点排污单位。2019年4月初,**公司更换新的污染源连续自动监控系统。由于该设备运行后经常报警并提示含有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污染物的生产废水不达标,被告人童某某向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某某报告了上述情况。经被告人陈某某同意,童某某在上述自动监测设施进出水管分别设置三通旁路和手动阀门,私自接入清水稀释取样样本。该公司的上述干扰行为一直持续直到同年5月28日主动停止生产。2020年5月29日,重庆市九龙坡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对**公司检查时发现上述干扰行为。

2020年6月2日、6月4日,被告人陈某某、童某某分别接民警电话通知后自动来到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陶家派出所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童某某各自自愿缴纳生态修复金50000元、3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营业执照、废水污染源小时均值历史数据表、停产申请、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童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现场笔录及辨认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单位重庆市**纺织有限公司、被告人陈某某、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重庆市**纺织有限公司作为重点排污单位,被告人陈某某、童某某作为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要量、氨氮等污染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重庆市**纺织有限公司、被告人陈某某、童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陈某某、童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童某某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处前主动停止生产,又在案发后自愿缴纳生态修复金修复生态环境,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单位重庆市**纺织有限公司单处罚金人民币拾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壹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童某某拘役三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壹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余 乐

2020年8月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渝中区**街**号**幢**(联系电话:1363833****);被告人童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纺织有限公司宿舍(联系电话:15922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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