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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20〕1556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5198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四川省会理县人,住会理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会理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会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理查明:2014年初,被告人郭某某从会理县**镇**村**组**号何某某(已死亡)处购买了一支射钉枪,并长期将该支射钉枪存放于自己家住宅后方烤烟地旁,用于保护农作物。2020年5月26日,被会理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鉴定,送检疑似枪支以火药为动力,认定为枪支,具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

2.​ 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书;

5.​ 现场勘验笔录及图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会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谌洪远

检察员:潘利平

2020年11月17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居住于会理县**镇**村**组**号家中,电话:15756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起诉书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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