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文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321965********,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打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威海市文某区**村**号,捕前住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2019年6月2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威海市公安局文某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31日被威海市公安局文某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威海市公安局文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后,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将该案退回补充侦查,威海市公安局文某分局于同年12月10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郭某某通过虚构身份、谎称可以帮忙找工作的手段,骗取被害人于某某、马某某(已死亡)、李某的钱财,共计人民币2512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威海市文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德约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被羁押于威海市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宗2册、光盘5张、单页证据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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