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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公诉刑诉〔2019〕63-1号

被告人郭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321199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双峰县**镇**村**村民组。因涉嫌诈骗罪,2017年7月21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7月2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因经多次合法传唤不到案,2019年3 月1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年6月26日被涟源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退回涟源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并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共计一个半月。因郭某某经多次合法传唤不到案,涟源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1日将案件退换本院。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郭某乙、朱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通过网络平台群发可以办理高额信用卡的诈骗短信至被害人的手机上,并将用于诈骗的手机号码预留在诈骗短信内,在被害人收到诈骗短信并电话咨询时,便冒充办理信用卡的工作人员,骗取被害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后,诱使被害人办理相应的银行卡,开通网上银行,并骗取被害人在该银行卡内存入所需办理额度50%的金额后,即将被害人的信息发送给专门负责网银操作转账的上线,由上线冒充上海信用卡中心工作人员联系被害人并要求被害人按其要求进行网上操作后,将被害人银行卡内的资金转出至作案银行卡内,再由专人将资金取出或消费套现。

2017年4月初,被告人郭某某明知朱某某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仍然为朱某某提供9714.52元作为其诈骗的启动资金。后朱某某伙同郭某乙诈骗两被害人9.2万元,其中朱某某分得赃款3.36万元,郭某乙分得赃款1.8万元。同年7月10日左右至同年7月19日,郭某某帮助朱某某将群发诈骗短信的费用通过微信转账给周某某(另案处理),从中赚取差价6000余元。

2017年7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在长沙市岳麓区含浦镇白鹤安置小区内被涟源市公安局民警抓获。2019年6月26日,郭某某主动到双峰县公安局甘棠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银行交易记录、微信截图、支付宝转账记录、扣押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朱某某、郭某乙等人的证言;3、提取笔录;4、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诈骗犯罪中,郭某某系从犯,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柳  娟 

2019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73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八册,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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