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
湖南省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澧检刑一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4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市**县,住**市**区**街道**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被告人郭某某在**市**公司租赁车牌号为湘******的丰田霸道越野车,约9月25日,被告人郭某某伪造了该车辆的相关抵押、转让手续,谎称该车是别人转让给自己的,将该车转让给被害人刘某某,骗取刘某某人民币16万元。因**市**汽车租赁公司向被告人郭某某进行追讨湘******丰田霸道越野车,被告人郭某某于2019年11月22日,从**市**公司租来车牌号为湘******的丰田霸道车,并伪造了湘******丰田霸道的相关抵押、转让手续,替换原转让给被害人刘某某手中的湘******的丰田霸道越野车,由被害人刘某某付两车的差价款2万元。被告人郭某某骗取2万元后,将刘某某手中的湘*****霸道车辆取回,归还给**市**公司。2019年11月27日,**市**公司将湘******丰田霸道车从刘某某手中追回。
综上,被告人郭某某共骗取被害人刘某某现金1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揭发经过,户籍证明、伪造的抵押合同、转账记录等书证;2、证人邓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刘某某陈述;5、伪造的行驶证等物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积极赔偿损失,对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剑锋
检察官助理:袁其帅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澧县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_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起诉书10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