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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郭某某,女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22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区**街**号**室,租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村,2019年12月2日因涉嫌盗窃案被三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6日因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三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日23时许,被告人郭某某乘坐田某某驾驶被害人袁某某的奔驰牌汽车行驶至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加油站时田某某下车去交加油费用时,郭某某趁车上无人将袁某某存放在汽车手扶箱内的人民币一万元现金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2.证人田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袁某某陈述;4.被告人郭某某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明明

2020年3月14日



附: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三河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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