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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汾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汾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汾检一部刑诉〔202063

被告人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03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山西省吕梁市汾阳市,住山西省吕梁市汾阳市**办事处****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汾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汾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汾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7日将该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郭某某于2014年年初以质押借款的方式获得车牌为鲁L*****的黑色凯美瑞车(发动机号:G******;车架号:L*******)。2016年郭某某欲将该车出让时发现该车于2016年11月被山东省日照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列为涉嫌诈骗车辆并在全国被盗窃机动车信息库登记。其在明知该车为涉嫌诈骗并在全国被盗抢机动车信息库登记的情况下,不主动将该车上交公安机关,报警处理。而是私自找下一副晋A*****的车牌安装至该车辆上继续使用该车。2018年2月份宋某某(另案处理)向其借该凯美瑞车时,其将该涉嫌诈骗上网车辆借给宋某某使用,后犯罪嫌疑人宋某某使用该车诈骗王某某7万余元。后经汾阳市价格认定中心该价格认定该车的市场价格为13441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前科劣迹调查表等;2.证人证言:宋某某、张某某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汾价认鉴(2018)64号价格估价认定结论书;5.辨认笔录:郭某某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曾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郭某某在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汾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建明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于山西省强制戒毒所强制戒毒。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证人名单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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