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辉检一部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231983********,汉族,初中文化,长春市**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铁岭市西丰县,住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街道**室,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辉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辉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郭某某饮酒后驾驶吉A3****号小型轿车,由辉南县朝阳镇早市行驶至富强大街与爱国路路口交汇处等候红灯时,因操作不慎与前方等待红灯的金某某驾驶的吉EJ****号小型轿车相刮撞,造成两车损坏,无人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被告人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7.96mg/100ml。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到案经过、前科劣迹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金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吉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技术检验报告;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采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辉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晓雯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