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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353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82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武穴市,户籍所在地武穴市**镇**村**组**号,住武穴市**路**号。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于2020年4月30日被武穴市公安局罚款12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郭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鄂JJ****号牌两轮摩托车由余川镇毕寨村沿龙莲线往花桥镇方向行驶,在毕寨村汤垸路段被设卡检查的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测试仪检测酒精含量为127.1mg/100ml。经黄冈市中泽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郭某某在事发当时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14.89mg/100ml。

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关于郭某某前科情况的调查情况、查获经过、酒精含量测试报告、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及武穴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被告人郭某某供述和辩解;3.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武穴市公安局余川派出所检查笔录附照片;5.对被告人郭某某查处及讯问过程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郭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冯亚辉

检察官助理  汤  冰

                          2020年8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武穴市**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8671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视频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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