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1〕110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783198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寿光市**镇**庄**村**号。2020年3月2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1时51分许,被告人郭某某驾驶鲁******重型自卸货车,沿寿光圣城西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寿光**街**处,与逆向行驶的张某某骑三轮自行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使两车受损,张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郭某某驾车逃逸。经认定,被告人郭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规则,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永为
2021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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