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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王某甲等7人诈骗案)_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章某检一部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21993********,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烟台市莱阳市****村,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小区**室,山东**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9月4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女,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923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镇**村**号,住山东省济南历城区**楼,山东**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宋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41997********,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镇**村,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山东**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811995********,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乡**村,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庄,山东**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霍某某,女,199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82199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禹城市****社区,住济南市历城区****号楼**单元**室,山东**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薛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923199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镇**村**号,住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镇**村**号山东**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廉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05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镇**村**号,住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镇**村**号,山东**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王某甲、宋某某、王某乙、霍某某、薛某某、廉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2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山东**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经理郑某某(另案处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设计各种“话术”, 伙同公司总监、部门经理、业务员自2018年以来大肆进行电信诈骗活动。

**公司要求公司业务员在推销商标注册代理业务过程中,虚构为客户免费保护商标、办理联合商标等事实,采取由公司总监或部门经理冒充外地老板和律师向客户索要巨额索赔对客户进行恐吓的手段,使客户产生恐惧心理进而产生错误认识,为避免受损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找**公司办理商标注册代理业务。

被告人郭某某、王某甲、宋某某、王某乙、霍某某、薛某某、廉某某在**公司第二业务部任经理和业务员期间,自2017年11月至2019年5月间,根据**公司的安排,采用由业务员电话联系客户的方式向客户推销商标注册代理业务,在推销过程中虚构为客户保护商标的事实,然后由经理冒称外地老板或律师以商标保护侵犯其权益为由欲提巨额赔偿对客户进行恐吓,客户向被告人王某甲、宋某某、王某乙、霍某某、薛某某、廉某某进行咨询时,上述被告人以抓紧注册商标就能避免被索赔对客户实施诈骗活动,客户为避免被索赔便同意办理商标注册代理业务,支付2800元、4800元不等的费用。被告人郭某某参与诈骗50起,诈骗金额34.64万元;被告人王某甲参与诈骗13起,诈骗金额10.72万元;被告人宋某某参与诈骗11起,诈骗金额7.92万元;被告人王某乙参与诈骗8起,诈骗金额5.76万元;被告人霍某某参与诈骗6起,诈骗金额4.8万元;被告人薛某某参与诈骗7起,诈骗金额3.16万元;被告人廉某某参与诈骗4起,诈骗金额1.9万元。详见一览表。

被告人郭某某、王某甲、王某乙、薛某某被抓获后能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宋某某、霍某某、廉某某在公安机关电话传讯后能自行到案并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电子数据、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宋某某、王某乙、霍某某、薛某某、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王某甲、宋某某、王某乙、霍某某、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利用电信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廉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 ,利用电信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王某甲、宋某某、王某乙、霍某某、薛某某、廉某某具有从犯的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被告人郭某某、王某甲、王某乙、薛某某具有坦白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被告人宋某某、霍某某、廉某某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被告人王某甲、宋某某、王某乙、霍某某、薛某某、廉某某具有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1年半至2年,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1年至2年,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王某乙有期徒刑1年至2年,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霍某某有期徒刑1至2年,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薛某某有期徒刑1至1年半,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廉某某拘役4至6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猛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第四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甲(1786056****)、宋某某(1886610****)、王某乙(1835415****)、霍某某(1875418****)、薛某某(1761584****)、廉某某(1555288****)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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