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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肖某平等人开设赌场案)_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公诉刑诉〔2018〕503号

被告人郭某某,又名郭子炎,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河南省商水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31985********,汉族,小学文化,家住河南省商水县**镇**村**组。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9月10日被曲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经曲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曲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7日经云南省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1个月至2018年1月13日。

被告人肖某平,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211985********,汉族,大学文化,家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道**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9月9日被曲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经曲靖市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曲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7日经云南省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1个月至2018年1月13日。

被告人蔡建军,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陕西省岐山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31971********,汉族,中专文化,家住陕西省宝鸡市岐山县**镇**路**号**号楼。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7月19日被曲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经曲靖市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曲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0月19日被云南省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1个月至2017年11月24日,2017年11月21日被云南省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1个月至2018年1月24日。

被告人胡庆荣,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11968********,汉族,初中文化,家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村**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7月19日被曲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经曲靖市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曲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0月19日被云南省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1个月至2017年11月24日,2017年11月21日被云南省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1个月至2018年1月24日。

被告人罗某某,女性,1973年**月**日出生,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031973********,汉族,小学文化,家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村**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7月19日被曲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经曲靖市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曲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25日被曲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俊,又名赵俊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居民身份证号5301121990********,汉族,高中文化,家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路**小区**幢**单元**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7月18日被曲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经曲靖市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曲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0月19日被云南省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至2017年11月24日,同年11月21日被云南省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至2018年1月24日。

被告人周某甲,又名周某乙,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云南省永善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61985********,汉族,大学文化,家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街**号**广场**座**层**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7月19日被曲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曲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安徽省蒙城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41985********,汉族,大学文化,家住安徽省蒙城县**乡**村**庄**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9月9日被曲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经曲靖市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曲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7日被云南省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至2018年1月13日。

被告人邓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湖南省常宁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51980********,汉族,大专文化,家住湖南省常宁市**街道**路(王朝商务旁)。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9月8日被曲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曲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董某某,女性,1991年**月**日出生,云南省建水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301991********,汉族,高中文化,家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街**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7月19日被曲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曲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曾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重庆市长寿区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11986********,汉族,初中文化,家住重庆市长寿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7月19日被曲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曲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姚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云南省富源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021976********,汉族,高中文化,家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廖廓街道文昌街**号**小区**队**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7月18日被曲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曲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甲,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云南省宣威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41975********,汉族,中专文化,家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街道**小区。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7月18日被曲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曲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云南省宣威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811995********,汉族,中专文化,家住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镇**村**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7月18日被曲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曲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曾用名:王某丙,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云南省宣威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811983********,汉族,大专文化,家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路**小区。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7月18日被曲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曲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乙,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308221977********,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花园**幢**号**室。曾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10月31日被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2005年11月1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9月9日被曲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曲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等16人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和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3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4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6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7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3月14日、2018年5月29日、2018年8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郭某某、肖某平、蔡建军利用“惠普云”网络平台进行赌博活动。2016年11月,因为“惠普云”平台的资金无法维持平台的正常运转,被告人郭某某、肖某平、蔡建军利用互联网搭建“万世吉”网络平台,将“惠普云”平台的会员和资金转移到“万世吉”平台继续进行赌博活动。三被告人购买外汇交易软件,开发客户管理系统,由被告人徐某乙对网站进行修改和美化,将“万世吉”包装成为一家面向全球的国际化外汇交易平台。“万世吉”平台以买卖外汇涨跌的形式发展会员加入,并从下线提取佣金。平台还推出了保险制度,即:交纳保险费用并按照平台规则操作的人员,投注失败可全额返还投注款项。被告人郭某某作为老总,负责后台数据、资金、技术等工作;被告人肖某平作为经理,承担具体的日常管理工作和资金对接;被告人蔡建军负责万世吉平台的技术维护。为确保万世吉平台能够平稳运营,被告人蔡建军伙同被告人王某甲、被告人邓某某负责技术问题的处理。

2017年初,被告人胡庆荣、被告人罗某某、被告人赵俊加盟万世吉交易平台,以胡庆荣名下的云南****投资有限公司为依托,使用罗某某的父亲刘某甲的注册账号发展会员收取佣金。被告人罗某某负责财务,收取保险费用以及投注失败后的赔付。被告人董某某加入后辅助罗某某进行财务工作。被告人赵俊负责万世吉云南市场的推广和管理。被告人赵俊发展了被告人周某甲、被告人曾某某,曾某某又在曲靖间接发展了被告人姚某某、被告人徐某甲、被告人高某某、被告人王某乙,上述六人积极对外宣传,发展会员在万世吉交易平台进行赌博活动并获取佣金。

2017年8月,被告人郭某某、肖某平再次推出“富佲国际”平台,准备将“万世吉”的会员转移到“富佲国际”继续进行赌博活动。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截止2017年9月,上述赌博平台发展会员65180名,入金总额2,867,877,414.01元,非法获利437,400,992.27元。云南****投资有限公司收取保险费用73,515,387.86元。其中:被告人郭某某、肖某平、蔡建军赌资数额2,867,877,414.01元、参赌人数65180人、非法获利437,400,992.27元;被告人胡庆荣、罗某某、赵俊赌资数额1,147,194,087.95元、参赌人数10373人、非法获利8,929,975.77元;被告人周某甲赌资数额249,687,559.29元、参赌人数3326人、非法获利1,575,184.01元;被告人王某甲非法获利241,659.26元;被告人邓某某非法获利28,000元;被告人董某某赌资数额1,098,480.83元、参赌人数11人、非法获利102,378.95元;被告人曾某某赌资数额184091091.57元、参赌人数2374人、非法获利631418.66元;被告人姚某某赌资数额44572901.89元、参赌人数539人、非法获利357628.57元;被告人徐某甲赌资数额14910895.56元、参赌人数162人、非法获利248240.93元;被告人高某某赌资数额19942898.47元、参赌人数175人、非法获利 142398.94元;被告人王某乙赌资数额7802294.89元、参赌人数103人、非法获利235932.84元;被告人徐某乙非法获利5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胡某某、成某某、刘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郭某某等16人的供述与辩解;5.检查、辨认等笔录;6.鉴定意见书;7.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等16人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接受投注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16名被告人的行为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规定之情形,属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郭某某、肖某平、蔡建军、胡庆荣、罗某某、赵俊、周某甲系主犯,被告人王某甲、邓某某、董某某、曾某某、姚某某、徐某甲、高某某、王某乙、徐某乙系从犯。被告人胡庆荣、王某乙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之情形,属自首。被告人肖某平、姚某某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之情形,属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陶菲、李哲

2018年8月27日

附:1.被告人郭某某、王某甲、赵俊现羁押于曲靖市看守所;被告人肖某平、蔡建军、胡庆荣现羁押于曲靖市麒麟区看守所;被告人罗某某、周某甲、董某某、邓某某、曾某某、姚某某、徐某甲、高某某、王某乙、徐某乙现居住在家;

2.随案移送侦查卷五十二册、移动硬盘4个、光盘5张;

3.扣押财物现由公安机关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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