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英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郝某甲,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61957********,汉族,初中肄业,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英山县,住英山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8月27日被英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英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8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郝某甲及其妻子杨某甲与被害人郝某乙因争抢土地种植农作物的问题发生争执,后郝某甲、杨某甲与郝某乙发生扭打。在此过程中,郝某甲用锄头柄打了郝某乙的左侧胸部下方,后郝某乙捡起地上的石头投掷郝某甲。郝某甲、杨某甲与郝某乙身体均有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郝某乙左侧第6、7肋骨骨折,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郝某甲亲属代为履行了对被害人郝某乙的赔偿义务,取得了郝某乙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郝某甲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朱某某、杨某甲、郝某丙、杨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郝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郝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婵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二张。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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